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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GB503522019

发布时间:2024/1/28 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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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条文说明编制说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3月13日以第57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员是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最终确定各项技术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1总则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进行全面修订。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3基本规定3.1民用建筑分类3.1.1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3.1.2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执行。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3.1.3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标准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标准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综合而成的,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中国现有关于建筑的气候分区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的建筑气候区划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建筑气候区划反映的是建筑与气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各个气象基本要素的时空分布特点及其对建筑的直接作用。适用范围更广,涉及的气候参数更多。建筑气候区划以累年1月和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等作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5℃和≥25℃的天数等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7个1级区。建筑热工分区反映的是建筑热工设计与气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气象基本要素对建筑物及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设计的影响。考虑的因素较少、较为简单。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用累年最冷月(即1月)和最热月(即7月)平均温度作为分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5℃和≥25℃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5个区,即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由于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建筑气候一级区划的主要分区指标一致,因此,两者的区划是相互兼容、基本一致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中的严寒地区,包含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全部Ⅰ区,以及Ⅵ区中的ⅥA、ⅥB,Ⅶ区中的ⅦA、ⅦB、ⅦC;寒冷地区,包含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全部Ⅱ区,以及Ⅵ区中的ⅥC,Ⅶ区中的ⅦD;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与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Ⅲ、Ⅳ、Ⅴ区完全一致。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3.4建筑与环境环境即包括以大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人文因素;既包括非生命体形式,也包括生命体形式。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狭义的环境,如环境问题中的“环境”一词,往往指向对于人类这个主体而言的一切自然环境要素的总和。建筑设计需考虑的环境包含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包含了社会、文化、宗教等因素)。建筑应承担技术的环境责任与空间的社会责任。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人-建筑-环境”和谐发展的意识,从环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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